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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嫌疑人进行刑拘,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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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权一般适用于现行犯或者用于重大嫌疑分子。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肯定不能认定为“现行犯”。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汉格律师认为它不同于犯罪嫌疑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在案件发生时或者案件发生后,也即当事人只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其身份就从“重大嫌疑分子”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如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叫“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叫“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条件一般如下: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均规定的是“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拘留”,可见取保候审变更为先行拘留的条件有两个:

  (1)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2)有逮捕的需要。


三、从公安机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角度出发,“程序法定”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权力都不能被任意行使,不得因为特定的案件或特定的当事人随意变更为较轻或者较重的强制措施。


四、一般网上追讨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追逃前已经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因为在网上追讨的条件比刑拘的条件更严格,已经拘留或逮捕,并且属于在逃人员。如果嫌疑人投案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再次采取刑拘措施,两次刑拘违反了刑诉法“禁止任意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所以,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随传随到,没有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刑事拘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大陆法系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都不能随意剥夺与侵害;英美法系中最大的特点就是讲涉及人身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都上升为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于1998年10月5日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不得对任何人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按照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否则任何人不得剥夺自由”。


六、我国在制定强制措施变更相关规定也是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两种强制措施之间,只能单向转换且不可逆。在检察院没有下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的刑拘措施若没有适当的监督与限制,不排除会有被滥用和变相侵犯人身自由的可能。


七、特别是网上追逃后被取保候审的,目前公安机关在网挂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其签发拘留证,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部分内容,然后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所以对于网逃到案后取保的,一般不得再次被刑事拘留,否则无程序依据。


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已进行了多年,但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程序观念依然停留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上,但汉格律师认为,只要在防止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不成为一种刑罚、行政处罚或者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和遏制滥用变更强制措施,就必定会朝积极方面发展,并且会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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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6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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